聖經經文關於 Inheritance Right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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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耶和華曰、如君錫物於子、則爲子有、以爲恆業、
聖經段落
彼在昆弟中無業、耶和華爲其業、如其所諭、
若嗣業由律、則不復由許、但上帝曾以許賜之亞伯拉罕矣、
人衆則給業多、人寡則給業少、所給之業、依其所核之數、
上帝所奪於我父者、皆屬於我及我子、上帝所諭爾者、爾悉行之、○
善人遺業於子孫、罪人積財歸義者、
昔我舉手而言、以斯土錫爾列祖、爾必共分、得之爲業、
必掣籤分地、按爾室家、人衆則給地多、人寡則給地少、各隨所掣之籤、循其宗族、得以爲業、
祭司必有其業、卽我是也、勿在以色列中與之業、我爲其業也、
西羅非哈女之言是也、必以其父之產歸之、俾在叔伯中有其恆業、
無兄弟則歸諸叔伯、
如是、則業不至由此移彼、以色列支派、必各守其業、
又曰、爾未賜我子、育於我家者、將爲我嗣、
無女則歸諸兄弟、
摩西命以法律、爲雅各會衆之恆業、
無叔伯則歸諸近親、爲以色列族之典章律例、循耶和華所諭摩西之命、○
故利未人在昆弟中、無分無業、耶和華爲其業、循爾上帝耶和華所言、
若以產業錫於臣僕、則爲彼有、越屆豁免之年、乃歸於君、惟君之業、必歸於子、
君欲錫土於子、必取畿輔予之、勿逐民出其業、免我民失業而星散、○
如是、以色列族之業、不至由此移彼、以色列各支派之人、守祖遺業、
嗣後爾有所生、則爲爾子、於彼昆弟名下共其業、
爾告以色列族云、如人死而無子、必歸其業於女、
用智之奴、必治貽羞之子、與其昆弟同分遺業、
分土與衆爲業、循其名數、
凡以色列支派中、承業之女、必適其父同宗支派之人、使以色列族各承厥祖之遺業、
以色列人什輸其一、獻於耶和華爲舉祭者、我賜於利未人爲業、故曰、彼不得業於以色列中也、○
遺於子孫、恆爲爾僕、惟以色列人爲爾宗族、勿以嚴相治、○
如適以色列他支派之人、則減我祖之業、而加於其夫之支派、如是、於我籤分之業有損、
使子承業時、不可廢被惡者之子、而立見愛者之子爲長子、
其季子謂父曰、父歟、以當歸我之業予我、父遂以產分之、
農夫見其子、則相語曰、此其嗣子、來殺之、據其業、
宜贖產者曰、我不能爲己贖之、恐害我業、贖產之權、請爾操之、蓋我不能贖也、
耶和華諭亞倫曰、爾於以色列人境內、不得有產有業、在以色列族中、我爲爾之業、爾之產、○
勿以爾女嫁其子、勿爲爾子娶其女、勿求其平康及昌熾、使爾強盛、可食其地嘉產、貽厥子孫、世爲恆業、
拉結利亞曰、我於父家、豈尚有分有業乎、
旣死、則遺命堅矣、命之者尚在、遺命有庸乎、
惟地必掣籤而分之、循厥祖之支派、而得其業、
必認被惡者之子爲長子、倍其業以與之、蓋彼爲強健時所首生者、宜得長子之業、○
蓋上帝許亞伯拉罕、及其苗裔承世、非由律、乃由因信之義、
惟利未支派、摩西不給以業、以色列之上帝耶和華爲其業、如其所諭、
若由律者爲嗣、信則爲虛、許亦廢矣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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